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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绝对不能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吗?

作者:杨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7 浏览量: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法规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某些企业在实际运用该条时却陷入了一些误区。某企业曾向笔者咨询,如果女员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作为企业方难道也不能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下面笔者就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企业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了具体分析:

首先,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仍需按照法律要求接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在试用期内女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三期女工,用人单位在招聘女员工时应当明确其招聘条件、招聘要求,完整保留试用期考核记录及最终形成考核结果的文件,如果有证据证实三期女职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企业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企业的行为是不存在过错或不当的。但是在试用期内企业单纯以其怀孕为由解除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违反国家禁忌规定的。  

其次,如果三期女职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也是有权根据合法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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