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治飞律师

黄治飞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139-7297-0802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2018年涉外婚姻怎么离婚

来源:黄治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1
人浏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各国间的联系日趋紧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已经打破了地域、种族的限制,这就出现了很多的涉外婚姻,但是2018年涉外婚姻怎么离婚呢?涉外婚姻有哪些诉讼离婚程序?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2018年涉外婚姻怎么离婚

  涉外婚姻离婚,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最好通过诉讼离婚方式由我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好离婚手续。

  (一)涉外离婚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二)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

  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


  二、涉外婚姻有哪些诉讼离婚程序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离婚诉讼涉外婚姻处理原则是什么

  我国对涉外婚姻起诉离婚的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2018年涉外婚姻怎么离婚”的相关知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管辖问题,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以上内容由黄治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黄治飞律师咨询。
黄治飞律师
黄治飞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868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鄂州市滨湖西路31号(官柳小学正对面,世纪华联超市旁边)
139-7297-0802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治飞
  • 执业律所: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7*********04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9-7297-0802
  • 地  址:
    鄂州市滨湖西路31号(官柳小学正对面,世纪华联超市旁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