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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赵立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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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罪与非罪界限

  

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不能回避的问题。即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后总有各种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规则。”罪与非罪的问题实质上也是一个价值评判的问题,是社会价值总和评判在刑法上的表现,并与刑法处罚的方式予以体现出来。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一个深刻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是具体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在现实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往往难以区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任务。罪与非罪界限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

    犯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来判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犯罪并不单单是一种法律问题,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受着该国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把握基本质应该从更深刻的,社会角度入手,评判标准也不应单是法律,还应将一定的历史、道德、甚至社会心理等因素纳入进来。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搞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弄清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有价值。
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和根本。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定之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倾向于混合概念,是一个实质内容与形式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们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角度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进行归纳概括。它是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从以上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事处罚性。犯罪所固有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和标准,并与一切非犯罪行为相区别。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危害社会的特性,即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还要考虑如下因素:(1),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首要因素。(2),行为的性质、手段、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3,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和主观因素。

    二,刑事的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不是指一般意义的违法,如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等,而是专指对刑事法律的违反。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

    三,应受到刑事处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如民事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民事处分,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分,而犯罪才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其他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刑罚处罚。

区分法定之罪的罪与非罪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尤其是其中但书的规定加以区分。

该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将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开来了。而但书包含了以下三个内容:1、这里所指的是,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还不严重,因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不存在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问题,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不适用此但书的规定。2、适用但书的规定,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情节显著轻微,B危害不大。情节指影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情况,如行为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一贯表现、目的、动机等;显著轻微指明显不严重、不恶劣。3不认为是犯罪,意指不是犯罪,不是不以犯罪论。否则,但书就成了区分以犯罪论与不以犯罪论的界限了,而不是在用以区分罪与非罪。

    二,根据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区分。

 1、主观上行为是否基于罪过而实施。因为传统刑法认为只有犯罪符合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才应认定为犯罪。

 2、主体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法;只有刑事责任存在才能适用刑罚。而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主要有两种:1、个人的智力、知识因素,2、精神因素。具体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严重缺陷等。

 3、是否属于正当行为。正当行为,即指客观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形式违法性的行为。正当行为虽形式违法,但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故而排除了犯罪性,当然为非罪行为。这类行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基于权利人自愿或承诺的损害、法令行为等七种。

    三,根据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区分具体罪的罪与非罪。分则对其所规定的犯罪,大都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要件,符合则为罪,否则为非罪。1、行为是否违反某种法规或规章制度。2、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这是从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途径区分了罪与非罪。刑法理论中,情节犯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为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有严重情节则为罪,无则非罪。3、后果是否严重。广义讲,它还包括数额是否较大的情形。它的意义多更在于区分结果犯的罪与非罪。4、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特定的犯罪,对于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故意,有的要求过失。主观方面便成了特定罪名成立与否,有时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了。另外,主观上是否明知特定事实是否具有特定目的,也是罪与非罪的标准。如窝赃、销赃罪便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5、客观上,是否使用法定方法、是否在法定地点、时间实施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使用暴力的方法、非法狩猎罪对时间或方法作了要求。6、是否为首要分子。在共犯中为了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对有些聚众性犯罪,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意义
 
(一)指导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法律总是滞后的、也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尽可能地完善,尽可能地符合社会理性与自然正义,真正成为善良公正之技艺,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二)指导刑事司法。刑事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审判工作实践中,归罪于人应严格依法定罪,有法有罪,无法无罪,在判定是否有罪时,依法定罪同时应以自然之罪理论为指导,虽违反规定而不具备罪的本质,一般不应定罪。
 
(三)进一步理解犯罪的本质、概念、特征,以及法定之罪与自然之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本质严重的社会危害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也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概念与特征,区分了自然之罪与法定之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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