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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专业律师的素质

来源:赵立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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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专业律师的素质

刑辩律师,是指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以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为全部业务或者主要业务,专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执业律师。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简称。

刑辩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作为人类发展历史上最为古老的一种辩护方式,是律师职业的基本技能,也是被社会公众最广泛认知的律师业务,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展示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辩才,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推动了司法公正,最终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刑事辩护对律师综合素质要求是很高的,因为它关乎到人的生命和自由。首先,刑辩律师必须是一个有较高道德素养的人,能够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的人;其次,他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法律知识,不仅如此,他还要是博学的,要有文化积累,对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传统和习惯等各个方面都要有所涉猎;第三,他要是一个勇敢的人,一个克尽职守,不畏权势,勇于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正基于此,有人评价说:在一定意义上,只有在刑事辩护上有所作为的律师,才是真正意义的律师。当然,在当今社会中律师业务的内涵已经日益广泛,刑事辩护以外的各项律师业务也同样日益重要。但是刑事辩护作为一项最传统的律师业务,其耀眼的光芒仍然闪亮。 

              刑辩律师的基本素质

一、刑辩律师要敢于怀疑一切

    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除了要具有一般的能言善辩、逻辑思维能力外,还要具备有敢于怀疑一切的精神。一般人所受的教育是国家讲的一切都是对的。一般人会认为,侦、检机关都认为是犯罪还会有错吗?然而,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就要克服这一思维惯性障碍。

    二、刑辩律师的超人品格

    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还要具备坚忍不拔的品质。古之成大事业者,不惟有超世之才,尚要有坚忍不拔之志。在刑事辩护领域要做出点事来,更需要这种品格。刑事案子面对的情况比较复杂,面对的困难比较多,有时甚至于遇到想象不到的阻力,没有点韧劲。可能就会半途而废。

    三、刑辩律师的胆识

    选择刑事辩护,在现在的中国,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选择一条崎岖不平的羊肠小道,在这条小道上,有许多人因意志不坚而半途而废,有些人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折戟沉沙。能够走出一条阳光大道的,为数不多。这不仅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还确实需要有足够的胆识和智慧。要有敢于和公诉机关抗争的胆识。我们的对手是公诉人,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刑事辩护实际是对付国家的暴力机器。面对公安、检察人员,首先不能怕,要敢于和他们争辩,不能怕得罪他们,应惟真理是从,惟法律是依。

   四、刑辩律师与正义

    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应当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必须具备的,律师当然也不能例外。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更要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但是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仅有正义感是不够的,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要能看出其中的破绽,善于抓住问题的实质;更需要运用你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技巧去说服法庭采纳你的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良好的法律知识。

    我们期待每一个刑辩律师在法律知识方面都经过良好的训练。律师应当研究法律,而不是阅读法律。应当强调的是律师需要不止一次地去研究一件事情。律师应当以钻研的精神去学习法律。律师具有的是永远不满足地进行研究的精神。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不能作出他自己的结论或者不把自己得出的结论表达出来。作为一个律师,即使他对自己的结论还有疑问,他也必须以确信无疑的态度宣布它。律师对任何事情都不应当想当然地接受下来,他对每一件事情都要进行他自己的考虑和思维,并且直到发现它们实际存在,才可满意。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在法庭上不仅要了解自己的观点,而且要完全了解控诉方可能反对自己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

   六、刑事辩护的技巧与策略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功。 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比如,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这样的方法在无罪推定的原则前提下,对辩方是有利的。所以,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三)、教被告人说话

    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 

 (四)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阅卷一定要认真阅卷,全部卷宗材料一点也不能错过。对卷宗材料要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往往只言片语的证言,一带而过的物证能使案件的性质发生质的变化。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如何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1、律师的业务方向。

      律师行业也是分专业的,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律师行业的细分也越来越明显,过去那种“万金油”式,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如今已经行不通,真正有建树的律师,其专注的往往只是两三个,甚至一个法律领域、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当事人在挑选刑事辩护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你准备选择的律师,其专长是哪个方面?刑事业务是不是他的特长专业?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师,或者知识产权律师来做刑事辩护,其效果是值得担心的。反之亦然。就好比去看牙医,却找了个心脏专家一样。大多数律师都声称能够做刑事辩护,但是,能够做不一定做得好,对普通律师而言,其执业一生,可能完成十几件,最多数十件刑事辩护,而对专业的辩护律师而言,则能完成数百件,甚至上千件。有不同实践积累,往往也会有迥异的办案效果。

 2、律师的实践经验。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一定的社会阅历、社会实践经验是非常必要的。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注重其实践经验,看其是否办理过相当数量的案件,效果如何? 

 3律师的表达能力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说会道是一个刑事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善于表达,善于说服别人,善于向别人推销自己论点的律师才是好的诉讼律师,很难想象一个言语笨拙的人能够应付法庭上激烈的唇枪舌战。因此,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刑事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4,是否发表过专业性的文章
       
律师在法律类期刊或者报纸上或网络上发表专业性的文章,或者出版专著,说明其在这一领域的深入探索和研究,从一定程序上反映了他在这一领域知识的积累与沉淀,有的甚至通过这些学说奠定了他在这一领域的权威。因此,根据其所发表的文章来考察他在这一领域的能力,是可行的。 
   5,
是否有过辩护成功的案例
      
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充分利用其对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则的灵活掌握,一方面瓦解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将犯罪事实模糊化,弱化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指控;另一方面又通过已有证据的漏洞和自身所收集到的证据,强化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而说服法官采纳其辩护观点。具备了这一素质的律师,一般都有过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件。反过来,通过其所经办的案件,来考察其专业素养和办案技能,亦是不可或缺的。 
   6,
考量其能否吃透案情或者看破一审刑事判决书
      
吃透案情或者看破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任何一个辩护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审查判决书是否符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采纳,引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论证是否有理有据,对判决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唯有如此,方能把握案件的实质,找准辩护的切入点。

    7,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来选择。 

      请律师是个花钱的事,虽然相对于一些大的经济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收费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偏低的,可是,即便如此,对绝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当事人而言,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支出。当事人应该了解的是,律师收费的高低,往往是与该律师执业经验、办案效果、相联系的。对于疑难复杂,定性有争议、量刑较重的案件,则应挑选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如果这种关键时刻只想省钱,很可能会误大事。

                 有两种律师当事人应当警惕:

一、包打赢型。

      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现实中,有的律师职业操守欠佳,利用当事人焦躁不安,想要抓一根救命稻草的心理特点。一味迎合当事人,许下各种良好的承诺,同时提出各种要求。如果你遇到这样的律师,一定要特别当心,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出发,这样的律师是不能聘请的。

二、找关系型。

      客观地说,司法实践中,有与司法人员有良好的沟通渠道,绝对不是坏事,沟通渠道的畅通对于成功地办理刑事案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迷信有“路子”、能够跑“关系”的律师,有的甚至希望通过律师找到承办法官、公诉人来达成某种“交易”。于是,有的律师也就利用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来推销自己。尽管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司法环境的建设等问题还存在值得讨论的空间。但是,以上海为例,在上海等这样的司法相对规范的城市中,要想完全靠关系来搞定一个刑事案件是相当困难的。一方面,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仅仅就这种交易的风险来看,也是大多数有理性的法官所不愿承担的;另一方面,像在北京、上海这样司法环境相对好,法官待遇相对好、法官素质也相对高的地方,绝大多数法官是不会为了区区几千、几万元而拿自己稳定的工作、一生的政治前途去冒风险的。当事人最好不要把希望寄托于这样途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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