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章慧律师

刘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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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无近亲属者就不用赔偿了吗?

来源:刘章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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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邹某驾车撞死一无名路人,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设在仁寿县交警部门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起诉邹某及保险公司,请求提存保管死亡赔偿金,被法院以该组织系地方性法规而非法律授权为由驳回。不料,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邹某先是主动交纳12万元,法院遂在刑事判决时从轻处罚,判其缓刑。而判决生效后,邹某又起诉该基金,要求将12万元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10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在该基金对其主张赔偿被驳回的情况下,为实现从轻处罚目的,主动交纳了12万元,缓刑目的达到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返还,邹某可谓机关算尽。但是,天底下的好事未必都会让他占了去。像有律师分析的那样,邹某的如意算盘恐怕不能得逞。

该基金虽然没有主张赔偿权或提存权,并非没有资金的接收权或保管权。况且,既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邹某又因其撞死路人行为给该基金造成花费,并为了能以获得从轻处罚主动交纳应当赔偿的款项,所交款项性质上是获得缓刑的一种对价,何来不当得利之说?退一步说,即使他交的12万元果真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判决返还的话,他的缓刑判决必然随之失去依据,启动再审程序后,法院应鉴于他没有赔偿的诚意,而是恶意钻法律空子,撤销缓刑判处他实刑,让他尝受牢狱之苦,最终落得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值得思考的是,邹某之所以会表演这出达到目的后再把钱要回的把戏,以及基金组织起诉他和保险公司被法院驳回,都是出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亦即,如果不是像邹某那样主动缴纳的话,则可能像仁寿县这样,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授权的组织甚至是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法律(也确实没查到),就没有人能对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如此一来,岂不意味着对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者撞死了白撞,不用赔偿了吗?那不仅使撞人者不用像撞死其他人那样付出代价,也因为不用实际赔偿,使得被撞者的生命权不像其他人那样得到价值体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然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能主张赔偿权利的是其近亲属。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要求,如果没有相关授权,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都不宜突破上位法规定,把这种权利授予近亲属外的其他主体。所以说,《解释》第二十六条把造成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者死亡的赔偿权限于法律授权组织,并没有错。要解决这样的人撞死了白撞问题,还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是让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去补充法律漏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必要完善该条规定,在授予救助基金对垫付费用追偿权之外,还授予其对死者为无近亲属者情形下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且由于时过境迁,侵害人或者可能丧失赔偿能力,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难以赔偿,对于死者近亲属不明的情形,也有必要授予救助基金赔偿金提存权,促使侵权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通过该事件,无论如何都应当反思和解决撞死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者白撞,没有人具有主张赔偿或提存资格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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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慧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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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章慧
  •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汕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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