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章慧律师

刘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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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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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 的几点思考与体会

来源:刘章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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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

的几点思考与体会

                                        

                                                                                                           刘章慧,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年以来,汕头地区强制隔离戒毒群体集中爆发了行政复议诉讼风潮,几个月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强制隔离吸毒人员高达十几个,而且几乎都变更了社区戒毒。这充分暴露了我们汕头地区禁毒工作存在深层次矛盾,比如禁毒执法工作简单粗暴、社区戒毒严重缺位、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落后、戒毒人员对强制隔离戒毒的不满等等。

随着《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戒毒人员运用法律维权意识的觉醒,各级政府的戒毒工作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同时律师在办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不理解、抵触心理也十分明显。通过这些局部的、表面的现象可以看到我国在禁毒方面存在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通过代理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本人有几点思考和体会如下:

一、各级政府应尽快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和人员配置,有效缓解禁毒工作压力。

   《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1月7日,我国经公安机关查获并登记在册的吸毒青少年人数已达178万。可见我国禁毒工作面临着严重形势和巨大压力, 但目前的现实是社区戒毒的缺位,强制隔离戒毒却人满为患。社区戒毒康复场所的建立与开展,能够全面收集吸毒人员信息,有效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禁毒执法工作。

    二、公安机关禁毒执法办案简单粗暴,重处罚轻证据,过分依赖强制戒毒。

目前,各地区公安派出所每个月都有强制戒毒数量任务,一旦发现吸毒人员,在没有达到任务指标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强制隔离戒毒来处理。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给予第三人奖励了解吸毒人员情况,抓获后直接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在这种指标任务形势下,不管吸毒人员是否成瘾,更不管是否成瘾严重,要么以多次吸食多种毒品、要么以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仅仅凭着吸毒人员自己的供述和尿检有毒品成分的鉴定在几个小时内直接上报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这样快速、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如何能保证案件的质量呢?又如何能够让吸毒人员服法及家属满意呢?又如何能减少强制戒毒人员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呢?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办理每宗吸毒案件,发现有吸毒人员后,如果没有吸毒前科应先进行治安拘留,在治安拘留期间应搜集吸毒人员有吸毒成瘾严重的证据,如果吸毒人员有吸毒成瘾严重的或者吸毒人员已成瘾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才能够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否则,治安拘留期限届满后应立即释放,而不应为了强制戒毒而强制戒毒。

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诉讼权利。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戒毒人员有提出检举、揭发、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当前,我们汕头地区戒毒所落实强制戒毒人员的诉讼权利十分不理想,使得一些无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因错过复议时限或诉讼时限而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变更其他戒毒措施。造成长时间与吸毒严重的人员被关押在一起的状态,对其精神和心理的负面影响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诉讼权利,使毒瘾严重的吸毒人员真正远离毒品危害。

四、有关政府部门需要理解并大力支持律师代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充分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律师参与毒品案件也是我国开展禁毒工作的组成部分。律师将以自己专业的执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做好每一宗毒品案件,依法严格对待委托人的诉求,全力支持政府开展禁毒工作,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坚决不接受委托办理社区戒毒。同时也希望能够得到各有关部门理解与支持,共同为禁毒工作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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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慧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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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章慧
  •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汕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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