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工下班撞车,是工伤!
来源:高得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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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见习记者杨东萍) 公司的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认定为工伤,若是该员工还在试用期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又该如何?最近,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工伤案件。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得生告诉记者:“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两辆电瓶车相撞,一人轻伤,一人重任,当事人小张右颧上颌骨颧弓骨折、脑震荡”。根据市公安局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受重伤的当事人小张是外来务工人员,刚到公司上班,一个月还没有到。另一方当事人家庭困难,拿不出钱来。”高得生告诉记者,小张自己垫了4万多元的医疗费后,实在无以为继。
“小张找到我们后,我们先确认了她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高得生介绍,虽然小张没有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职工名单、工资单等里面有她的名字,根据同事证言,她确实是公司的员工,后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张受到的伤害是工伤。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高得生律师介绍,如果职工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六五普法·就案说法
吴江市司法局宣
《吴江日报》2012年7月1日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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