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律师

李艳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09
人浏览

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案例:原告:胡某某,女,32岁,武汉东湖高新区某中学老师,被告:赵某,男,34岁,武汉市洪山区某装修公司老板,原告于2015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要求:一、婚生子女赵某某(女,10周岁)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案件回放:原告18岁便与被告相恋,被告是其初恋,二人感情非常好,原告在刚满二十岁,便与被告登记结婚。2004年3月,被告因工作原因派驻深圳,此后二人聚少离多,2005年4月,原告生下一女,然在此期间,被告在深圳与其合作公司的销售经理蔡某发生奸情,原告一气之下坚决与被告离婚,为了惩罚被告,亦因为当时原告收入微薄,双方协议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予支付抚养费。转眼过了十年,原告因感情变故不再相信世间还有真爱,一直单身未嫁,而被告却与当年的小三一同调回武汉,结婚成家,并生下一子。原告随着年龄增长,倍加思念女儿,派人打听到女儿的学校,并悄悄前往探视,发现女儿聪明可爱,继母蔡某每天接送女儿,二人亲热情同亲生母女,原告非常失落,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的问题,律师在此撰文,试图结合此案例,对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一一分析:

一、抚养权的取得

司法实践中对抚养权归属的问题通常会产生几种情况:一方要,一方不要;两方都不要;两方都要。在这里,我们针对两方都争抚养权的情况,来作分析。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有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113日出具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这里,我们做一个通俗的描述以便大家了解:首先看孩子的年龄,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原则上,由女方来抚养,如果孩子在十周岁以上,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其次,我们再来看父母亲双方的条件,这里面有一个大原则,大家一定要清楚,就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在父母双方的条件中,个人认为有一个条件是最为根本的,就是经济能力,如果一方没有经济能力,或明显低于另一方的经济条件,则即使对孩子再有爱,考虑到孩子日后的发展问题,也会使抚养权大打折扣。我们说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法院一般会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父母的个人素质、品性,家庭环境,所居住周边环境(包括生活和教育环境等),工作性质(经常出差的人很显然不方便对孩子的照顾),对子女的爱;2、从父母双方能否生育或再婚是否有困难角度;3、双方各种情况基本相同,倾向于经济条件更好的一方;4、特殊情况下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条件。

抚养权一经协议或判决确定,是否永远不变呢?我们说,在一定的条件下,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回到刚才的案例中,胡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是否能够达到目的?我们说很难,首先,男方赵某对女儿关爱有加,不存在上述规定(1)(2)中的情形;其次,女儿赵某某已年满十周岁,其自幼就对原告没有印象,一直视继母为亲身母亲,且与继母已建立深厚的感情,如果依其表达愿意随哪方生活,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从经济条件而言,无疑被告优于原告许多,因此于情于理于法来说,原告此时提出变更抚养权都是不合适的,亦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抚养费的支付

关于抚养费,律师分以下三点来阐述:

1、抚养费的构成

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有人认为,抚养费就是生活费,还有一些人认为:抚养费包括养孩子的一切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养育孩子的花费很高。生活费是日常孩子吃穿住行花费的必要费用,医疗费也好理解,在孩子因病产生较大的医疗开支时,抚养孩子一方可据实要求另一方承担一半的费用;教育费则分歧较大,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九年义务制教育,从小学到初中,孩子在教育上的一般花费并不算大,但如果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孩子送贵族私立学校接受教育,或费用高昂的培优机构,则由此产生的支出,如另一方拒绝支付,则人民法院恐也很难支持。特殊情况除外,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涉案孩子是一名聋哑儿,其母亲为其能接受教育而送其致聋哑学校,为其配备特殊仪器增强其与外界沟通的能力,因此产生的费用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此律师提醒读者,如果双方协商解决,则最好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分别列出来,并附加相关增加费用的条款,则必能省却很多麻烦。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上面案例中,胡某某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且不说孩子的抚养权是否能判给她,只看这抚养费,赵某开有一装修公司,表面运转良好,但胡某某经过调查,发现赵某对外公示的财务报表上显示亏损,于是胡乱确定一个数额,向对方主张。事实上,有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是有具体规定的,就是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一方的收入情况,总结一下,也有大至四种情况:1、有固定收入 2、无收入 3、有收入,但收入不稳定 4、有收入,但收入无法查证。我们说,对于第1种情况,适用法律规定很好办,对第2种无收入情况,则如其有离婚分割的财产,可以财产相抵,如没有财产,则律师就需要多做当事人的工作了,实在不行,则抚养人只有等对方有能力了再行主张。对于第3种情况,收入不稳定者,一般查证另一方数月甚至一年的收入,再取平均值,则显得公平些;对于第4种无法查证的收入,象本文案例中的赵某这种情形,则律师当然要主张,只是费用多少的问题,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3、抚养费的增加或减少

如果发生如下情形,“(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则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子女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抚养费减少?这种其实好理解,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能力发生变化,收入减少了或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服刑等,均可要求减少抚养费用的支付,待上述情形消失,则仍需要按约定支付。

以上内容由李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艳律师咨询。
李艳律师
李艳律师
帮助过 3460人好评:2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艳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7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