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
来源:周志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4
人浏览
谅解书
上级司法机关:
我叫吴A,男,1967年4月10日生,身份证号:420103196704102816。由于我与胡W、胡E发生纠纷,造成我受轻伤。现胡W、胡E被押,纠纷发生后,我们双方均认为该事件纯属一场误会,我与胡E既是同学关系,又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并且都是残疾人,事情发生后,胡W、胡E的家属多次上门慰问和赔礼道歉,并且对我的全部经济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我对此感到满意,并对两名被告人予以谅解。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双方的家庭不受更大的伤害,我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胡W、胡E的行为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特此请求
请求人:
2013年3月14日
以上内容由周志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志益律师咨询。
周志益律师
帮助过 1042人好评:0
汉口解放大道1005号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