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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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畅xx就诊某县人民医院过错陈述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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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xxx时,原告畅x因孕x周、瘢痕子宫入住x县人民医院待产,因原告畅x第一胎为剖宫产,医生告知原告这一胎也须行剖宫产。次日凌晨x点原告畅x开始阵痛,通知值班大夫后医生说阵痛是正常的,让再观察一小时,患者当时要求剖宫产,但医生没予理会,期间患者及家属多次找医生但没有找到,一直拖到x点左右,患者宫缩强烈,羊水破裂,一会主治大夫过来说开了三指了,赶快到手术室,患者640分到了手术室,当时只有医生和麻醉师两人,其他工作人员迟迟未能到场,长达50-60分钟未能手术,医方于xxx分左右给患者行剖宫产,术中发现患者子宫破裂,破口约xcm,畅x之子左肩已脱出破口。新生儿初评两分,重度窒息,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新生儿201xxx日经山西xx司法鉴定中心尸体解剖认定,畅xx之子符合在分娩过程中子宫破裂引起新生儿窒息而死亡。 

委托事项:

1、对申请人畅xx的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

2、x县人民医院为产妇畅x及畅x之子的诊治过程当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产妇畅x目前的损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子宫破裂)及畅x之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度进行司法鉴定。

我方认为院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与新生儿的死亡及产妇的伤残等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孕妇因孕x周、瘢痕子宫、LOA入住院待产,凌晨x时孕妇出现阵发性腹痛,未予重视,进行严密观察,未进行胎心监护,未行产科检查,发现异常,存在过错。

据医院病历产程经过记载:孕妇xxxx分入院后,xxxx分给予胎心监护,x日凌晨x时出现不规律宫缩,直到xx分行剖宫产时,未再行胎心监护。

孕妇x岁时在x县人民医院因胎儿窘迫行剖宫产术分娩一女,有明确的胎儿窘迫史,瘢痕子宫。

临产后,院方因当加强胎心监护,母体观察,产程观察处理,然而我们从院方的病历加载中未发现相关的记载。直到xx分剖宫产时,三个半小时共有四次胎心记录。明显存在观察不足,不细,不全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情形。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第三版71页:产程观察及处理:正常分娩是一个自然进展的生理过程,亦是分娩各因素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整个分娩过程中,既要观察产程的进展,也要观察母儿的安危。及早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在宫缩后听胎心,随产程进展适当增加听诊次数。母胎有高危因素或胎心、羊水异常时可连续监测胎心率,同时观察胎心率变异及其与宫缩、胎动的关系,了解胎儿宫内情况。

第二、孕妇出现子宫破裂,未给予相应的体格检查,未及时发现,及时进行剖宫产,致胎儿窒息时间过长,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存在过错。

凌晨x点孕妇开始阵痛,通知值班大夫后医生说阵痛是正常的,让再观察一小时,患者当时要求剖宫产,但医生没予理会,期间患者及家属多次找医生但没有找到,一直拖到x点左右,患者宫缩强烈,疼痛难忍,主管医生看过后,通知赶快到手术室行剖宫产,应手术大夫不在,直到xx才行剖宫产。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第三版98--99页:子宫破裂:是直接威胁产妇及胎儿生命的产科严重并发症。子宫手术史是子宫破裂的常见原因,妊娠晚期或临产后,由于子宫宫腔压力增大,可使肌纤维拉长,发生断离,造成子宫破裂,术后瘢痕愈合不良者,更易发生。

子宫破裂常发生于瞬间,产妇突感腹部撕裂样痛,子宫收缩骤然停止,腹痛可暂时缓解。但随着羊水,血液进入腹腔,腹痛有会呈持续性加重。同时产妇可见呼吸急迫、面色苍白、脉搏细数,血压下降等休克征象。体检全腹有压痛反跳痛,可在腹壁下清楚地扪及胎体,在胎儿侧方可扪及缩小的宫体,胎动和胎心消失,阴道检查:可能有鲜血流出,原来扩张的宫口缩小,胎先露有所上升。

典型的子宫破裂根据病史,伴有下腹疼痛,胎儿窘迫,母体低血容量休克等较易诊断。超声检查可显示胎儿与子宫的关系,确定子宫破裂的部位,腹腔穿刺可协助诊断。一旦确诊,无论胎儿是否存活,均应在积极抢救休克的同时,尽快手术治疗。

第三、院方未及早发现子宫破裂,延误治疗,致胎儿缺血缺氧时间过长,因窒息而死亡,与院方的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山西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解剖见畅x之子口唇粘膜重度紫绀,指甲及趾甲重度紫绀等窒息征象。分析认为符合在分娩过程中子宫破裂引起新生儿窒息死亡。

第四、产妇因医方过错导致子宫剖裂,子宫破裂本身构成伤残,请鉴定中心依法认定。

综上,孕妇有剖宫产史,院方在入院后未严密观察,行胎心监护,及早发现异常,发现异常后未进行相应的治疗措施,改善胎儿宫内缺氧,进入手术室未即行剖宫产,延误治疗,导致胎儿宫内缺氧时间过长,因窒息而死亡,且造成产妇子宫破裂的伤残等级,院方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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