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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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西-太原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某某与某市某医疗站医疗纠纷代理词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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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xx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1、原告提交的输血证上的身份证号14xxxxxxx显示的出生年月是阳历生日,二代身份证号14xxxxxxxxx显示的出生年月是阴历生日,两个日期在万年历上是同一天。

2 原告当时参加的xx乡教委组织的献血活动,在2xxxxx日献血的,19xx年出生的只有一个叫马xx的,就是本案的原告,庭审中,原告也请求法院予以调查核实。

3、本案,原告提供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照片就是本案的马xx,复印件上的身份证号和献血证上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

综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本案中, 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明其2xxx年采血时对献血人员只做量血压的基本测试,不做丙肝之类的检查。因此其对原告的采血过程存在明显的过错,理由如下:

19xxxxx日发布、19xxxx日期实施的《血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不得采集其血液。” 19xxxx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而19xxxx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表明了健康检查的诸多事项,其中“第三、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表明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为必检事项。

2、原告于20xxxxx日到被告处打印的献血者档案上面明确载明原告的献血被淘汰,复检样日期为20xxxx日,检验项目显示抗-HCV阳性,也就是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为阳性,明显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的规定,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说明情况,但是被告并未履行任何的告知义务。很明显存在过错,与原告现在的损害后果病毒型肝炎(丙型)慢性(中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了原告确于20xxxx日在被告处献血,被告为其采血,而且也说清楚了献血者档案调取的经过和情况,已经完成了其举证责任。原告于20xxx月初到被告处找其工作人员查看献血档案,被告工作人员输了原告的身份证号调出后,告原告说被淘汰,不能再献血了,原告问其原因,被告工作人员说是丙肝。20xxxxx日,原告再次前往被告处办公室要求查询原告于20xxxx日的献血档案,经原告一再要求,被告给原告打印出来,但始终不给盖被告印章。因该献血档案存放于被告处,原告请求法院予以调查核实。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太原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xx日出具的太原xx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1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市中心血站在为马xx进行献血前健康体检后,发现献血者马xx为血液丙肝阳性,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丙肝肝炎肝硬化)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拟为50%,应当予以采纳。该鉴定书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纳。理由如下:

1、xx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病毒型肝炎(丙型)慢性中毒)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医学专业问题,因此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上明确表明其有鉴定资质。

2、鉴定程序合法。法院通知被告选择鉴定机构,参加鉴定,被告均未到场,被告以行为明确表失放弃该项权利。因此程序上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3、鉴定依据充分。鉴定人在确认用于此次鉴定的材料及委托鉴定事项,召开了鉴定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在发现献血者马xx为血液丙肝阳性,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马xx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至今活动代偿性肝硬化。

综上,被告在鉴定过程自愿放弃权利,整个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1、被告属于医疗机构,被告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不是医疗机构。

2、被告既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在发现原告献血检测为抗-HCV阳性时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原告的各项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1、医药费19xxxxx

(1)该医疗费用确实是原告因就医支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治疗丙肝的特效药实践中只能从私人购买,原告在庭审中也提供了两个药品盒子予以证明,而且该医药费确实是原告实际支出。

综上,因此请贵院结合原告的病情,支持原告的医药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7xxx

原告在太原市xx医院20xxxx日-20xxxx日住院xx天,按照山西省20xx年省直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xx元,最后得出xx元。

3、护理费:7xx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告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直需要人员护理,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住院期间xx天,出院后xx天共xx天的护理费,按照20xx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3xxxx元,最终得出护理费为3xxxx元/365天*100天计算得出7xxxx元。

4、营养费:7xxx

原告在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20xxxx日-20xxxxxx日住院x天,营养费原告按照每日xx元主张,最后得出xxxx元。

5、误工费:xx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原告在住院期间肯定会产生误工费,请贵院考虑原告的损害后果和实际情况支持原告的误工费。

6、交通费x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票据为xxx元,但是原告实际支出的交通费不仅仅只限于票据,好多票据已经丢失,请求法院结合原告就医的实际情况支持原告的交通费。

7、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因为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了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中度)的损害后果,而且因为被告的过错,原告早早离开了自己心爱的讲台,而且导致现在收入偏低,因此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作为对其遭受精神损害的补偿。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8、文印费:xxx元。

9、司法鉴定费xxxx元,实际发生,由于是因被告有过错才产生的费用,理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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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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