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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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法律小贴士 —— 医疗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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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经过各方新闻媒体的宣传,群众已对疫情防控已有一定认知。但介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更好助力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对抗疫期间政府和个人层面的医疗法律问题作一解答。


一、新型肺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 患有新型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当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地方政府在疫情期间“截胡”属于其他行政区域的医疗物资是否合法?

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四、地方政府“截胡”医疗物资后,将面临何种处罚?

“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实施无效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承担被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政府是否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有权。《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六、N95口罩和其他医用口罩是否参与医保报销?

报销。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将防护服、隔离衣、普通护目镜、3M护目镜、R95口罩、N95口罩和其他医用口罩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是否可以参与医保报销?

可以。1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提出,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八、异地就诊患者是否先行垫付医保报销部分?

无需垫付。规章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九、目前停工、停业、停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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