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巧玲律师

裴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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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张xx就诊山西省某医院过错陈述

来源:裴巧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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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女,xx岁,20xxxx日因腹部不适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患者在该院检查两天后,医院没有查出什么问题,患者也感觉问题不大了,(见xx日病程记录),准备出院,医院安排患者做造影,如果没事就回家了。

xx日患者行造影后X检查:见部分胃底位于膈上,可见食管胃环,疝囊显著,考虑食管裂孔疝。xx日在全麻下行食管裂孔疝修补术。术后患者说话有些不利,肢体活动完全正常,xxCT检查:右侧腔隙性脑梗死。

患者术后一直就是黑便,大夫解释说,患者吃的是补血药,所以便是黑的,医院建议患者出院,患者于xxx日出院。  

20xxxx日,患者因呕吐、昏迷在此就诊于山西省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发热待查,意识障碍待诊。头颅CT检查示:右侧腔隙性脑梗死,与xx日对比未见明显变化,考虑陈旧性;胸部CT检查:肺部感染;头颅MRIxx日)与(xx日)比较:未见明显进展。给予吸氧,抗炎对症治疗,经过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医生建议转上一级医院治疗,20xxxx日出院后转入山西省医院急诊科,xx日行头颅MRI检查:右侧额叶胼胝体急性/亚急性梗死。后于xx日转入神经内科,入院诊断为:意识障碍原因待查,脑梗死,重症感染,食管裂孔疝术后,脾脏切除术后,入院后给予抗感染、补液,醒脑、保护神经、抑酸,营养支持、对症治疗。20xxx日下达病危通知书,20xxxx日张某某出院死亡。

我方认为山西省某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转入上级医院不治而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山西省某医院在20xxxx日术前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术前准备不充分,仓促手术,以至于为患者张某某的行食管裂孔疝修补术中,切除了患者脾脏,存在过错。

第二、医方术前知情告知当中未有脾切的知情告知,术中行脾切除术,未履行知情告知,存在过错。

第三、医方在xx日手术过程当中,未能妥善处理剥离的问题,存在不当,在出现出血时,未穷尽手段,直接进行切除脾脏存在不当。

第四、医方在给患者切除脾脏后未进行疫苗接种,以及预防性的药物抗炎治疗,存在过错。

第五、患者在20xxxx日出院时存在感染情况,不符合出院标准,医方安排出院不当。

第六、患者20xxxx日再一次就诊被告医院,医方抗炎抗感染治疗不到位,在存在严重感染的情况下,建议患者转院不当。

综上所述,医方存在明显的诊疗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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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巧玲
  • 执业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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