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月中律师

廖月中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州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罪

来源:廖月中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7
人浏览

医疗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对于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是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且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哪些行为属于医疗事故

  (一)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健康检查过程中,在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应当可以防止出现的危害结果由于其严重疏于职守,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二)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三、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构成医疗事故罪,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以上内容由廖月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廖月中律师咨询。
廖月中律师
廖月中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98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恩施市金龙大道寰(翔)宇大厦六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月中
  • 执业律所: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5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州
  • 地  址:
    恩施市金龙大道寰(翔)宇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