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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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重大财产,恋爱终止后,要求返还的,可予以支持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量:0
民事活动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双方基于存在恋爱关系、准备结婚的证大前提,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数额巨大,属重大财产,若给付时间较短,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收受方应当予以返还。
案情:
上诉人徐某与周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法院查明,周某、徐某原系恋爱关系。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在周某、徐某恋爱期间,周某通过账户转账以及其他形式给付徐某人民币56万元。其间,2012年6月26日,周某通过转账转入徐某之子徐甲账户30万元。2012年7月1日周某、徐某终止恋爱关系。2012年12月20日、2013年1月28日、31日徐某向周某账户分别转存5万元、20万元、5万元,合计30万元。
本案中,周某要求法院判令:1、徐某返还56万元;2、徐某偿付逾期返还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一审审理中,周某表示其给付徐某钱款系出于想跟徐某结婚而购置婚房的需要。
一审另查明,徐某认可其与周某系恋人关系,并且准备要成为一家人。
一审法院判决:一、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人民币56万元;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陆续将56万元寄放在上诉人处,之后,该部分钱款被用于被上诉人赌博,人情回礼及双方用餐等支出,所有支出都详细记载于上诉人提供的账目明细中,因56万元已被上诉人支取完毕,故不同意返还。
结论: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某人民币56万元。
律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本案中,周某给付徐某钱款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与徐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准备结婚的重大前提。恋爱开始到终止,只有15个月的时间,鉴于周某给付徐某的款项数额巨大,属重大财产,且给付期间较短,故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徐某理应返还。关于徐某称周某所给付的钱款系周某借用徐某及徐某儿子的账户进行周转并且已由周某全部支取的抗辩意见,因周某予以否认,而徐某又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周某提出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