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云律师

李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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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来源:李雪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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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合作协议

甲方(显名股东):

乙方(显名股东):

丙方(隐名股东)

丁方(隐名股东):

 

【鉴于】:

甲、乙、丙、丁四方于       日共同出资设立了  ”(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为显名股东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为显名股东,丙、丁方为隐名股东,四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卢燕全权负责公司的实际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经甲、乙、丙、丁四方自愿平等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内容以资遵守:

一、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场地

1、公司名称:

2、主要经营场地:

二、公司经营项目和范围

1、主要经营范围: 软件研发、设计、销售,理发服务,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合作协议仅限于美容院,如公司另有其他经营项目与隐名股东无关,隐名股东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共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四、出资金额、方式

1. 甲方出资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48%;

2. 乙方出资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12%。

3. 丙方出资,占公司股权比例为25%。

4. 丁方出资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15%。

5.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整,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6. 工商注册登记为公司注册资金9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80%、乙方持股20%,甲乙双方确认已按公司法规定实缴注册资本。

7. 丙、丁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将出资款打入乙方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

8. 合作期间各方的出资为公司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根据公司的清算情况按本协议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届时予以返还。 

9. 任一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

1、合作期间,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其他三方均不参与实际经营与管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各事项;

(2)乙方应将财务情况定期向各股东汇报;

(3)重大事项决策应征求各股东的意见;

(4)接受和配合各股东的监督和检查;

(5)其他法定权利。

3、甲、丙、丁各方权利与义务:

(1)参与合作事务的管理,听取乙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2)共同决定重大合作事项等;

(3)对合作事务进行监督、检查;

(4)享有随时查阅公司账簿并检查其事务及经营、财产状况的权利;

(5)其他合法权利。

六、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公司应聘请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各股东签字并备案。

2. 盈余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分担或享有。

3. 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进行一次损益计算,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分红(如6月1日签订本协议,则分红时间为9月1日前进行分红,其他每个季度的时间以此类推。)

4. 债务承担: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各股东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七、 转股、退股

1、转股: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2、以下几种情形,股东可以申请退股:

(1)公司账目不清,财务报表连续三个月未提交各股东签字确认;

(2)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应该分红而未分红;

(3)其他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情形股东申请退股的应按不低于股东原出资额进行返还,如果公司现值大于股东出资之时则应按公司现值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返还,如公司有盈余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且退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承担50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

八、禁止行为

1. 禁止股东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2.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3. 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九、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 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自公司解散后15日内指定股东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10日内补足,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1. 经协商一致,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后的文本视为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2. 本协议一式五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甲乙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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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云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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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雪云
  • 执业律所: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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