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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劳动律师:单位解决北京户口,离职时是否支付违约金?

来源:李顺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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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决北京户口,离职时是否支付违约金?|北京劳动律师|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北京劳动纠纷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2年前,吕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帮我办理了北京户口,所以在合同中注明了违约金条款。如果5年内吕某提出辞职,则要按照比例支付总额为10万元的违约金。现在我做了2年,打算另谋岗位。但公司说,如果我辞职,就要付6万元违约金。那么吕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中对辞职违约金有规定吗?单位与我约定违约金数额是否需要依据?

 

  北京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评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以办理户口这种特殊情况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的。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其违约金的约定有了新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律仅仅规定了两种形式可以支付违约金,即因培训或者保密协议而约定的违约金,其他形式是不可以支付违约金的。因此单位为劳动者办户口、提供住房、车辆等特殊福利,并因此设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吕某任职的公司不能以办理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同时本律师也补充提醒,如果约定违约金条款有效,那么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话也不是全额支付,而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上限规定即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在协商离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权益,尽量减少自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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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顺涛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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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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