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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未经审批对建设工程合同影响--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来源:马跃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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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找专业建筑律师! 马跃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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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效力,即不能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亦不属于效力待定。

 

二、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规定在《建筑法》第7条,该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三、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法律后果

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影响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能依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主张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施工许可证也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则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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