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旺律师

陈旺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139-2401-508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3:00)
留言咨询

加盟被骗,律师助成功退款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6
人浏览

实经过


20197月,李小姐在朋友的介绍下,参加了韩国某化妆品品牌的宣讲会。

会上,主讲人介绍了该品牌在韩国十分热销,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中国的市场潜力大,并且公司已经拿下该品牌的中国总代理权。

在厚利的吸引之下,李小姐当即决定加盟,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

在筹备开店过程中,李小姐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加盟合同对韩国某化妆品品牌一字不提,反而是约定了另外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李小姐根本没有取得韩国品牌的区域代理。

与此同时,李小姐在试用产品后出现了皮肤过敏等问题,李小姐当即向公司提出包括合同在内的所有问题。

公司却谎称合同上约定的品牌是一个大品牌,当中包含了韩国某品牌。公司会继续争取更多知名品牌的总代理,到时会一并加入到大品牌中,李小姐取得该合同品牌代理,也就相当于享有韩国某品牌的代理权。

李小姐认为公司挂羊头卖狗肉,合同品牌根本不存在,遂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然而公司态度十分恶劣,坚决不予退款。

李小姐求助无门后找到我们团队,希望我们可以为她讨回公道,拿回被骗走的加盟费。

法律分析


根据李小姐提供的合同、聊天记录、宣讲资料等,我们分析认为,公司利用李小姐对品牌加盟市场的不了解,虚构合同品牌。

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取得韩国某品牌的授权书,故意隐瞒合同真实情况,谎称合同品牌已包含韩国某品牌,导致李小姐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行为已构成欺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综上,李小姐有权撤销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加盟费。

同时,按照李小姐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特许人将经营资源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而公司在李小姐加盟当日才完成注册登记,也没有进行特许备案,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

最后,在团队律师的多番交涉下,公司最终答应退还加盟费,李小姐成功追回了加盟费,挽回了损失。

律师提醒


做品牌加盟固然比从零开始创业的成本低,有公司手把手指点,可以少走弯路。但投资者需要擦亮双眼,谨防被骗。

第一,要了解清楚准备加盟的品牌,如加盟的是国外品牌,应注意公司是否具备国外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公司经营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

第二,审查清楚合同内容,如合同期限、合作内容,公司承诺提供的资源和支持等应有书面确认下来;

第三,有条件的应前往公司总部,以及已有的加盟店面进行考察等。

一旦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应主动维权,不能坐以待毙,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材料、与公司沟通记录。当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以上内容由陈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旺律师咨询。
陈旺律师
陈旺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419人好评:6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恒健大厦24楼。
139-2401-508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旺
  • 执业律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5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咨询电话:139-2401-5086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恒健大厦2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