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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涨了?之“新契急”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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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什么?


契税是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简单来说契税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而征收的具有契约证明性的行为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税率涨了吗?


新契税法通过的消息公布后,在朋友圈里看到,一些中介人士表示契税要提高了,要买房的赶紧买,要办证的赶紧办,使得不少不明真相的买房人相当紧张。


实际上,我国契税税率一直都是3%-5%。在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现以前,我国早就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

两者说法并无不同,3%-5%的契税政策一直都有,只不过现在各地实行的是优惠征收政策,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权限范围内,做一定的调整。


广州为例,目前在房产交易时执行的差别化税率仍在1%-3%之间。


结合广州地税局官网发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操作指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有关规定:

第一、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同区域首次购房,农村户口全免契税


第二、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上,首次购房,不管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则契税1.5%

第三、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首次购房,城镇户口,契税1%

第四、其他条件契税均为3%


由此可知,各个地方城市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实行有关减免政策,至于中介所说的契税涨至3%-5%”,是不准确的。


新契税法亮点


新契税法的出台引起大家的热议,对于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契税问题,新契税法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规范和补充。不仅没有提高税率,还扩大了公民的免征契税的范围。


在免征契税一览中,相比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多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可免征契税的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免征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免征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新契税法的实施是契税征管的一次重要提升,也意味着未来契税在征管执行过程当中会变得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利用契税加强征管调控楼市的力量和相关免征契税的优惠都是确实能够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贯彻了“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

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屋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首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房屋产权证增加产权人是否缴纳契税?


对于因家庭关系,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权属增加或者减少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属于转让或赠与行为,对权属承受人(增加的权利人或剩余权利人),应按所承受的份额,适用规定的税率征税。婚姻关系的共同共有权属人增减以及法定继承除外。


三、离婚造成房屋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时,无论确权到任何一方,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非产权转移行为,均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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