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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女子因窗户被吹落而坠楼身亡,向谁追责?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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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关窗坠亡事发小区,多家窗户被台风吹落,开发商曾涉质量纠纷。


2020年8月3日,第4号台风“黑格比”登陆浙江。4日下午,浙江省台州玉环市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小区受台风影响,大量外窗玻璃被吹破,其中一名住在高层的女业主在关窗时不幸坠亡。据工作人员反映:“坠亡事发于4日3时许,系业主在关窗时,因外窗被风吹落,业主不小心坠楼身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可知,该小区开发商多次因房屋质量问题、逾期交房等原因被卷入民事案件中。一份2015年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业主朱某某曾购买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该小区二期21号楼1单元1203号商品房一套,因同一标段的17号楼不均匀沉降处于危险状态而被拆除后,业主朱某某购买的21号楼房屋经相关专家组论证,而被确定为要求立即对地基工程进行加固处理。业主朱某某作为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业主朱某某与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为该名女子“随风陨落”的生命感到痛惜的同时,我们也要追问:此事应该向谁追责呢?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因此,对于楼房窗户被吹落导致该女子从窗户口坠楼身亡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视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情形,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之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而该小区的开发商之前也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房屋需要被拆除和买卖合同被判决解除,可谓有严重“不良前科”。就本案的人身伤亡损害后果,一般司法实践中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法定事由不能免责。


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主张存在免责事由?


一般地,因不可抗力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但是当不可抗力与缺陷相结合而致损害时,则应当区分一般的自然原因和不可抗力。


我们认为,如果是单纯不可抗力造成倒塌所致的损害,纵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一般缺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可以免责;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重大缺陷,又加上不可抗力的原因致害,则应构成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应免责。例如,在发生地震的情况下,无缺陷的房屋并未损毁致害,而有缺陷的房屋则致人损害,则应予赔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但应依不可抗力的原因力,减轻赔偿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原因力相当,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是次要原因,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次事件中,绝大部分窗户并没有被风吹落倒塌,可以印证台风只是诱发损害发生的自然因素,房屋窗户的安装和设计应存在不安全因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以台风作为挡箭牌要求免责。


律师建议


在不同的个案中,对房屋质量问题的追责,以及是否构成侵权,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往往都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去确认,而判断以及确认事实,往往又离不开证据的搜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些都需要结合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案例判断。 因此,为避免发生类似不幸,律师建议:
1、房屋是全家老小安身立命,遮风挡雨之所,“豆腐渣”工程在台风、地震等自然因素面前原形毕露,毫无安全可言。购房者在收房时要重视自行组织验房,收楼时要找专业人士认真全方位验收,不可心存侥幸或者怕麻烦。在巨额的利益面前,开发商往往不值得信赖。
2、房屋是耐用品,需要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很多人买了一套房屋可能要住一辈子,切莫对无良开发商姑息养奸,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或造成财产损害的,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找专业人士坚决维权,充分保障自己权益,避免日后追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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