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女儿被杀害母亲只获赔丧葬费
2011年8月,张某和女孩王某在沈阳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居期间二人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加深。
2012年2月,两人又返回沈阳打工,但时常吵架,王某一气之下回了自己家。同年4月30日,张某到王某家找她,表示想和好,但未获得同意,就动了杀机。当晚在王某的哄骗下,两人打算返回老家。在途中,张某再次劝说女友与其和好,仍未获同意,于是掏出随身带的尖刀刺扎对方颈胸部,致女友当场死亡。
此案审理中,王某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母亲生活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4万余元。今年1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
法院支持1.9万元丧葬费
法院认为,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0万元和死者母亲的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450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赔偿丧葬费1.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什么这么判?主审法官解释称,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重要变化是:未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另外,司法解释则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说明
调整有利于全国统一审判标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长边锋表示,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前,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特别多,以往对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属于精神损失,我国各地法院理解不一,因此判决不尽相同。有些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会支持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诉求,而有些法院可能不支持。即使有法院判决支持这一诉讼请求的也是极少数,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不能如被害方所愿,也只是要求巨额赔偿中的极少部分。
新修正的刑诉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则不包含在“物质损失”范围内,因此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这样全国就有了一个统一的审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