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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1-01-30 浏览量:280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王晓晨

一、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矛盾层出不穷,针对医院以及医务人员的暴力攻击愈演愈烈,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侮辱致伤致死屡见不鲜。由医患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不时见诸媒体,医患关系已不单纯是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据调查,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情况;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缴纳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去世后,其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

二、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导致医院关系紧张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政府、医患双方以及法律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

1、政府对医疗卫生投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以及对药品价格监管不健全、不到位。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现在医院“以药养医”,药品市场的中间环节过多,使药价居高不下。医生开大处方、滥用昂贵药品、不必要甚至重复地检查屡见不鲜。患者看病经济负担过重,导致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不能缓解,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病人在自掏钱,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事与愿违,病人内心难以平衡和接受。

2、医院的原因。一是少数医院工作重心偏向经济创收,以“大处方”、“过度检查”、乱收费来创收。甚至将科室对外承包,允许挂靠,让一些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钻空子,冒充专家教授非法行医,销售假药,欺诈患者,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少数医疗机构唯利是图、漠视生命,见死不救、抛弃病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二是少数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服务态度差、索要“红包”,开大处方昂贵药品谋取“药品回扣”等丑恶现象,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公众形象,导致患者对医务人员不信任。三是少数医护人员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技术水平不过硬,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诊断和治疗上发生差错和事故,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不必要的身体和精神损害,引起患者、家属和社会人群的强烈不满。

四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生为自我保护,避免医患纠纷,就尽可能多地为患者做各项“周密”的检查,排除各种病因,就是医务业内俗称的“防范性医疗”,造成患者就医费用上升。例如一场普通的感冒引起的发烧,也要做血常规、胸片、做培养;5岁儿童割阑尾,术前也要查爱滋病。许多病人有过相同的经历:到医院后,医生连问诊都不用,大笔一开就是检查单,血、尿、CT、心电图、胃镜和爱滋病检测等,经过几个小时的折腾,查出的可能是普通感冒或普通胃炎,花费400-500元。医生讲应对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为了明哲保身,进行全面检查,逐渐减少主管诊断,在逐一排除病因。

五是医患之间沟通不够,一些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不强,态度不积极,忽视患者的知情权,不履行治疗告知义务。医院普遍缺乏有效的医患沟通渠道,医患沟通、投诉处理等制度不完善。

3、患者的原因。一是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缺乏了解,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职业,医学发展现在及将来均达不到可以治愈任何疾病的程度。此外在诊疗护理中,患者会产生并发症,这是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有时患者还会因自身特殊体质出现一些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属于医疗意外,也不是医务人员和现代医学技术能够预料和避免的。但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只要花了钱进了医院,付出后就要获得等值回报,就要获得预期的目的。治疗效果不理想或产生并发症甚至医疗意外,就迁怒医院,产生纠纷。

二是患者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方面患者重视自身的隐私权、知情权是否得到医务人员的保护和尊重;另一方面患者能够通过其他更方便地了解到与疾病相关的信息,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治疗方案、用药及预后情况。当这些权利被忽视,当医务人员处理不当即持怀疑态度,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自然会引发纠纷。

三是少数患者出于经济承受能力的问题,有意把矛盾转嫁医院,试图减免费用或发泄不满。四是个别存在某种不良动机的人,有意制造纠纷使纠纷升级,以谋取钱财。现在流行的“要想富,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的顺口溜就反映了这种现实。此外出现了一些专门吃“医疗纠纷”的“医闹”,他们主动介入医患纠纷,游说患者向医院索赔,代患者采取恐吓、殴打等不法手段向医院强行索赔。

4、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缺乏公信力,程序设计不科学、不公开。目前的专家鉴定体系,医院比患者更了解谁参加了鉴定,有可能出现“暗箱操作”。目前医疗鉴定只作结论,不说明做出结论所依据的理论、材料,只划分责任和等级却不阐述理由,在医学这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不公开就不能保证公平。此外医疗鉴定过程比较漫长,一次鉴定,最快也要4-5个月,最长可达2年。正是因为鉴定的繁琐、患者对鉴定的不信任。所以到多数患者不会选择去进行医疗鉴定,而是通过协商等形式完成,吵闹、围攻医院也就成了在无法确定的协商结果出台前的重要操作手段。

5、在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方面,目前法院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造成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掌握的标准不一致,出现法律适用的“双轨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造成赔偿金额的巨大区别,使医患双方特别是患者失去了对法院的信任,更多选者找医院吵闹,而不寻求司法救济。

三、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配套推进。理顺医疗收费价格,解决“以药养医”问题。逐步做到医药分开。提高医疗技术劳务收费,转型为“以医养医”。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遏制药价及医疗器材价格虚高现象。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向医疗卫生领域投资,改变政府投入不足的局面,解决医疗卫生资源短缺的现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杜绝不正之风。

2、医疗机构应当发挥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尤其要抓好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制度、三级查房制度、危重病人术前讨论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执行;二是加强对年轻医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三是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的教育,牢固树立服务宗旨:一切为了病人,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病人提供温馨、细心、爱心的服务。四是完善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控制体系,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防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五是各级医疗机构要控制医疗成本,降低医疗费用,并严格医药费用管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因病施治。六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患者投诉,定期收集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时改进。

3、建立平等的医患关系。一方面医护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尊重和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尤其要尊重其知情权;另一方面,患者也应该遵守就医道德,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的权利。只用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和平等协调的医患关系,才能有效防范医疗纠纷。

4、建立强制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形成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投保人是医院和医生本人,这样,一方面是个别从业者避免因承担过重责任而陷于困境甚至崩溃,另一方面,保险人的加入,使得医生与患者之间有了一道隔离带,有利于理性解决纠纷。

5、建立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化。在责任制保险机制下,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应当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这一鉴定是由保险公司和患者共同委托的、具有独立性的鉴定人做出,而避免医院的过多参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6、加强立法和执法。尽快完善各种医疗法规,使医患之间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制定统一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状态。《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已经确定将为医疗事故处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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