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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实施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法律思考

来源:韩式岭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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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提出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下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居民用天然气建立联动机制。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按照《办法》要求,河北省将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按照规定,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听证之后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设区市、扩权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2、联动机制下天然气定价权问题

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根本上不会改变天然气的定价权,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河北省定价目录》也将天然气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施政府定价。可见,天然气的定价权在政府物价部门,无论是价格听证机制还是价格联动机制这一点目前都不会改变。

3、联动机制反应的价格探索方向以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就是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实行上下游联动,也就是说,到户销售价格的政府定价参考指标是上游价格即市场因素。但是,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由此可见,在价格听证机制下政府定价的参考数据很重要的部分是消费者意见。实施价格联动后明显的削弱甚至取消了消费者参与定价的权利。这是与《价格法》设定价格听证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

4、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的前景

价格联动机制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在目前,市场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单纯的考虑企业利益而实施价格联动,会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以早已实施的煤电价格联动为例,20062007年电煤市场价格上升幅度都超过5%,符合联动周期电价上调的标准,但是为了避免对经济的冲击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国家并没有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最终,电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怪圈:发电企业渴望通过煤电联动和上网竞价缓解其上下游的成本压力,但发改委考虑到国民经济提价谨慎,导致发电企业两头难。目前又有很多专家呼吁取消煤电价格联动。很难想象,在市场尚不成熟,消费者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天然气价格联动势必造成价格频繁波动,那么,其是否还能正常实施,就需要时间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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