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贾某、朱某、朱某某的委托,指派焦华蓉律师担任原告与被告宜昌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某公司所有的车辆鄂EA649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其雇请的司机赵某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并负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二、肇事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永安公司应按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约定,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的损失计算方式及损失明细。
受害人被害人系农村户口,户籍所地地为宜昌市点军区土城乡李家坝村,其生前同家人(即三原告)于90年代迁至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村承包柑橘园。承包后,由原告贾某在家打理柑橘园,受害人在宜昌城区打工。2006年8月,被害人开始在宜昌市恒昌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本案事故发生,岗位是基础建设和维修,因为工作性质原因,公司要求住在公司,并于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审判员!
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