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陈某宁,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百合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执行人:张某奇,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南正街社区居民委员 巷 号,身份证号 。
被执行人:周某元,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管理处祭旗坡社区 组 号,身份证号 。
被执行人:张某明,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马鞍社区某某研究所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执行人:张某军,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管理处祭旗坡社区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张某奇、周某元、张某明、张某军立即向执行申请人陈某宁支付河沙款55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某奇、周某元、张某明、张某军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详见(2020)湘0503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约定的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河沙款的期限已过,但被执行人仍未依约履行。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奇、周某元、张某明、张某军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陈某宁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