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最高标准调整为1388640元
(城乡标准统一)
2020年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2元,比上年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615元,比上年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195,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6%。
根据2019年12月2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明确2020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2020年1月1日起,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不再区分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实行同一个赔偿标准。
2020年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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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69432元/年 |
201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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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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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项 目 |
赔 偿 金 额(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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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
60周岁及以下 |
1388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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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至75周岁 |
69432*(80-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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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347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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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自定残日起按20年算) |
60周岁及以下 |
1388640*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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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至75周岁 |
1388640*(80-年龄)*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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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347160*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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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项 目 |
赔 偿 金 额(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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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按医疗费发票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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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按照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或按照上海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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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20—4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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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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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60元/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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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元/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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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按发票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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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损费 |
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衣物等财物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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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 |
按鉴定费发票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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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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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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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费生活费 |
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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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 |
50000*伤残等级系数;死亡的,按500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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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 |
按发票单据酌情处理,根据《上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
注:上述赔偿标准仅仅系根据法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一个固定的赔偿标准。现实案件中涉及伤残等级的鉴定、侵权责任的划分认定等问题均需要相应的证据去予以证明,否则赔偿金额将会相差甚远!
2020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要区分城农标准。
法 律 链 接:
1、《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