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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案例解析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案例解析

 

袁正律师 139-1745-1007

 

在商业谈判的过程中,谈判双方尚未签订合同,虽然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有可能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对于这种特殊责任进行了相关立法,《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是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一方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才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时间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3)弥补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缔约过失行为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经常会提醒经营者关注法律风险的控制,发现经营者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视程度不高,然而,却有相当一部分经营者遇到了这个问题。

一个真实的案例:门窗公司为了承接某个跨国企业大型商务楼的内部装修工程,前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供了设计草图、样本,光接待费用就相当可观。但是一个电话通知就全盘否定了前期的全部努力,门窗公司自然很难接受,并且最后发现他们提供的草图也被对方盗用。

可以分析一下42条的规定,该条款中的情形主要是一方的恶意行为。《合同法》第43条对于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

在分析这个案例之前,我们先看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缔约一方在缔约的过程中,违反了《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可能承担因此行为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5)行为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和以上的五个要件想比对,我们就会知道跨国企业的行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而言:(1)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接待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设计费)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3)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时,也应赔偿其实际财产损失。

这个案例中,门窗公司最终起诉了跨国企业,经法院调解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虽然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真正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的案例较少,但从法律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必须对此引起足够重视,也应该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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