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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本人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来源:高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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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009年3月1日,深圳市南山区某塑胶公司招用一批技术人员。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签订1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中有三名员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而人事经理恰好要出差,就没能顾上及时处理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问题,出差回来后,也是半个月之后的事情了,由于事务繁忙,也就把这个劳动合同的事情给搞忘了。大约半年后,这三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丽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要求该塑胶公司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律分析:裁决: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厂牌、银行卡对账单、工资条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被申请人答辩称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原因在申请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庭不予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09年4月1日起自申请人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

风险防范:对员工本人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应对措施:

为了防止企业出现案例中类似的工作失误,以减少用工成本,根据我担任近二十家法律顾问以及代理过上百件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在此建议企业在以后招聘入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1、调整招聘流程。企业应当调整当前“先录用后签合同”的做法,转变为“录用同时签合同”的方式。其实,签署劳动合同对双方并无实体上的影响,也无手续上的繁杂。

2、给员工送达《签署(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将劳动合同发给新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员工)的同时,送达一份《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让员工签收,然后保留好,内容要求员工在入职(劳动合同到期后)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有了这份通知书,即使员工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过错不在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就可以根据自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第7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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