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离职的员工继续做公司的业务
来源:程永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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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A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及配件的采购,2008年6月5日李某辞职。李某离开公司后,还继续从供货商那里拿货,因供货商并不知道李某已经离职了,还以为李某是为A公司进货的,所以仍按原先的惯例将产品赊销给李某。截止2008年11月25日,李某共从供货商B公司和C公司处赊得总价约60万元的货物,期间李某偿还部分货款,但仍有总价约26万元的货款李某无力偿还。B公司和C公司此时才知道李某辞职之事,便立即找A公司交涉处理,但A公司称李某离职后的行为与其无关,让两家公司找李某要钱。无奈之际,B、C两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控告李某诈骗,但公安机关经了解得知李某没有虚构任何事实,没有实施骗的行为,因此,认定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后来,B、C两公司在我的建议下,起诉了A公司和李某,要求A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两公司的损失。主要理由是:B、C两公司持有A公司当初给李某的授权委托书,且一直是李某代表A公司直接从两公司进货的;另外,李某辞职后,A公司也没有将李某离职之事通知过两公司。因此B、C两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的行为是代表A公司的。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李某与A公司赔偿B、C两公司的损失。
该案提示我们,公司职员(不论职位高低)离开公司后,公司应根据需要通知相关业务单位,并保留通知的记录,以免职员离职后,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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