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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劳动纠纷应适用劳动法

来源:吴月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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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运动员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是否应被认定为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存在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
    首先,职业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
根据劳动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规定,确立劳动关存在三个标准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的职业俱乐部都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当然能够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是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在我国,运动员所从事的训练、比赛、公益、宣传等活动都是在俱乐部的安排下进行的,而俱乐部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为运动员发放工资、奖金,缴纳社会保险,可见运动员要服从俱乐部的安排管理,而俱乐部也为运动员的劳动支付了报酬,完全符合该标准。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俱乐部的设立就是为了参加比赛,职业运动员的训练、比赛显然是俱乐部最主要的业务。
综上,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应该受劳动法调整。

    其次,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对职业运动员的适用。
    有一些劳动关系虽然也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但是由于其行业或职业的特殊性或其他原因而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被劳动法排除适用。比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劳动纠纷就不适用劳动法。但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排除对运动员的适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此外2008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同样也没有将职业运动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以外。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可见,运动员受劳动法的保护。

    最后,各专业运动协会章程无权排除我国劳动法的适用。
    我国的很多职业运动都有自己的专业协会,每个协会都有设有章程,其中有些协会的章程明确排除了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比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就规定: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但是,这些上述章程仅仅是行业内部规定,不是我国政府加入或承诺的国际公约,所以其规定没有法律强制力,不能排除国内法的适用和司法机关的管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则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劳动的纠纷,显然不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因此不应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
事实上,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将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当做一般的劳动纠纷来处理的。2004年重庆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谢晖诉力帆俱乐部追薪一案,并裁决俱乐部向谢晖支付工资、补偿金、滞纳金等共计400万元。同年,虽然原东方篮球俱乐部队员马健的劳动争议案件被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按照劳动纠纷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此外,2005年陕西国力朱永胜讨薪案,2007年的范志毅讨薪案,2011年孙吉诉申花欠薪案都被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也逐渐认同运动运与俱乐部的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观点。

    当然,职业运动毕竟属于特殊行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生搬硬套。俱乐部欠薪时,运动员讨薪可以走劳动仲裁的渠道。但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就不能硬套《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按照劳动法规定,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不适用职业运动行业的,因为没有人可以一辈子从事职业运动员的工作,运动员总是受服役年龄限制的。同样,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明显不适用于运动员转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职业运动行业和演员行业、航空业一样都有其行业特殊性,它们劳动纠纷应既当适用劳动法,但也还是要适当顾及行业规则。


作者:大象律师团队,劳动纠纷预防与处理专家
吴月超: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电话:400 678 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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