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清华律师

董清华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株洲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胎盘植入未考虑,一次性调解再获赔

来源:董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4
人浏览
 

 

(1)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惠承刘某等(以下简称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董清华就甲方与贵单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认真阅读了甲方提交的下列资料(复印件):

1、甲方自书的《承办庸医,为爱女刘某鸣冤》的报告。  

2、病历资料(共计87页)。

3、人民调解协议书。

4、妇产科学(书籍一本)。

承办律师在上述文件信息的基础上出具本律师意见书,请贵院各级领导及协调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能充分考虑。

一、上述文件反映的基本案情。

(1)甲方的亲属刘某因临产于2010年10月21日晚上9时左右入住某县人民医院(以下称医院)妇产科21床,主管医生为王某。

(2)10月22日13:02分刘某顺利娩出一活体女婴。但因小孩出生后状况不好,医生忙于抢救婴儿却忽视了及时对刘某产后清理,直到13:31分发现刘某阴道等处流血不止,且见胎盘未娩出,医生即再次予以缩宫素20u意图强烈缩宫促使胎盘娩出,未果即行人工强行剥离胎盘,导致刘某产后大出血加剧且止血不止。刘某14:00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医院进行全力抢救但无果而终。

   (3)2010年10月23日在由县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补偿甲方各项费用15万元等。

二、律师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1、你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和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对刘某之死承担主要责任。主要依据如下:

   (1)、主管医生王某涉嫌无证执业,涉嫌非法行医。

   (2)、产前没有确诊患者存在胎盘植入的情况, 产后大出血时,主治医生也完全没有考虑胎盘植入的病情,本应及时实行子宫切除术,但强行实行人工剥离子宫术, 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这是导致刘某不治而亡最主要的原因。

(3)、另外接生医生在产妇产前产后对其违规超剂量使用缩宫素,在产道尚未成熟、宫口尚未开全的情况下,使胎儿强行娩出,因而撕裂软产道,造成产妇大出血,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

   (4)、患者不同意尸检不构成医院主张免责的理由。甲方在当时情况下不同意尸检,在情理上时可以理解的。从甲方事后来自你院单方面拆封的病历资料可以看出你院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的相关证据。如病历32页“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单”之“不排除胎盘植入”之结论可以印证;还有主管医生是否可以出示医生执业资格的相关证件等等。

   (5)、法律依据:《侵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等法律规定。

   2、人民调解协议书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显失公平,甲方对此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进行撤销或变更之诉讼。

   (1)、处理时的双方地位不对等。医院借助了政法委、卫生局等行政力量及对医疗知识的熟知、经验为后盾,处于优势地位;而甲方面对家属突发死亡且尸体一直在产房没有采取任何尸体防护措施放了将近50小时,加上当时抢救时注入了大量的液体和血浆,尸体应该高度肿胀开始腐烂的情况,其悲切之情及对医疗知识无知等使其被动的地位。由此导致甲方容易做出重大误解和无奈之举的意思表示。

   (2)、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违法,没有依法计算全部赔偿项目供双方进行参考,调解行为违背了应遵循的依法公正调解的基本原则。刘琳死亡后依法可举张赔偿项目及标准为:死亡赔偿金:20年×15084元=301680元;丧葬费:1227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女儿):20年×10828元÷2=10878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以上合计452734元。如果调解员在当时能够依法核定应得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特别是明确医院存在的重大医疗过错,甲方应该不会同意所谓的补偿15万元。可见调解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变更。

 三、律师对处理本案的建议。

   (1)恳请医院能客观、实事求是的认识到医务人员在本纠纷中应付的主要责任,以告慰死者及安抚生者,特别要考虑年迈的甲方在悲痛之中将长期抚养婴儿所需要花费的心血,请贵院再次重新研究处理增加补偿或赔偿款事宜。

   (2)考虑到产妇产后因大出血致死有一定的可能性,故请求你院同意变更甲方与医院在2010年10月23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1项“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5万元”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女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0万元”。除去已支付的15万元,另行再支付25万元给甲方”。

    妥否,敬请研究并及时回复!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董清华  13973341023

                                                     2011年4月7日

 

 

 

                             (2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系死者刘某之父),男,52岁,汉族,教师,住湖南省某县城关镇富康社区富康组。

  原告:谭某(系死者刘某之母),女,51岁,汉族,下岗职工,住湖南省某县城关镇富康社区富康组。

  原告:徐某(系死者刘某之夫),男,26岁,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某县渌田镇江塘村。

  原告:刘某(系死者刘某之女),女,半岁,汉族,住湖南省某县城关镇富康社区富康组。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邓某,院长。

  住所地:某县城关镇交通路。

诉讼请求

   变更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10月23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1项医院(被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原告)“各项费用15万元”为“各项费用387745元(其中已经支付15万元除外)”,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的亲属刘某因临产于2010年10月21日晚上9时左右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以下称被告医院)妇产科21床,主管医生为王某(系无证执业者)。因产前刘某每周都在被告医院进行产科检查,所有检查项目反映均为正常,于是当日即携带所有检查资料及孕妇手册入院。10月22日11:40分左右,刘某进入产房进行分娩,之前医生给刘某予以缩宫素3u给予助产,13:02分艰难分娩出一活体女婴。但因小孩出生后状况不好,医生忙于抢救却将刘某弃于产床上近半小时之久。直到13:31分被告的医护人员才记起还在产床上的刘琳,于是赶忙进入产房对其进行产后清理。此时的刘某阴道等处流血不止,且发现胎盘仍未娩出,医生即再次予以缩宫素20u意图强烈缩宫促使胎盘娩出,未果即行人工强行剥离胎盘,致使刘某撕心裂肺的喊叫不止。见状当时在场的原告徐某就问医生王某:“我老婆出这么多血,要不要紧?”王某说:“不要紧,这很正常”。同时还叫徐某端开水给刘某喝。此时的刘某已经毫无血色,脸色惨白如纸。王某这才大叫:“不得了,准备输血”。 但不知何故,医院直到1小时后才为刘某进行输血。而刘某却已于14:10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实际上已经死亡(调解会上被告方伍峥说的)。之后医院为掩盖真相竟然进行假抢救并欺骗原告方签字于16:00左右手术切除刘琳的子宫。晚上21:49分在产房中的护士长陈某竟然想撕毁当时的病历,原告方家人当场反对并扯下她的院徽。此时产房里的医护人员陆续离开,没有一个人留下照看刘琳,原告家人进入产房后发现刘某其实早已死亡。

刘某死亡后,被告医院既没有告诉家属死亡原因,也没有告诉死亡的确切时间。从事后复制的部分病历资料(系未经原告方同意被告方擅自启封了双方的封存的病历资料)看,医生的诊断为: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失血性贫血、 失血性休克等多种诊断结论。

刘某死亡后,被告医院长时间没有一个人来安慰原告家人,直到晚上1点多,才答应派人来协商处理。处理过程中时,被告医院想法设法采取拖延战术对付原告方,而主持调解方也不分清是非,不依法计算赔偿总额,让双方随便出赔偿数额进行讨价还价,致使调解费时费力,其目的只是一味息事宁人而已,说穿了完全是帮被告医院推脱责任,完全不是依法主持调解。特别是被告医院请来了卫生局、政法委等部门领导更是给人一种盛气凌人的态势,致使原告方家属经济和身心都无法坚持,万分痛苦之余考虑到死者刘某当时在产房没有采取任何尸体防护措施放了将近50小时,加上当时抢救时注入了大量的液体和血浆,尸体应该高度肿胀开始腐烂,原告家人被迫签署了“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5万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安排无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产科诊疗,且主治医师在刘某第三产程中由于完全没有查出真正的病因,完全没有考虑胎盘植入和软产道撕裂伤导致刘琳产后大出血;同时接生医生在产妇产后对其违规超剂量使用缩宫素导致子宫破裂致产后大出血;在产妇出血不止时违规强行实行人工徒手剥离胎盘,未及时实施子宫全切除手术,而后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应急措施,最终导致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对刘某之死存在重大医疗过错,依法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刘某死亡后依法计算全部赔偿额应为537745元,而某县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作为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调解员毫无医疗专业知识,在调解过程中不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主持调解,不依法计算法律规定的全部可赔偿额供双方进行协商参考,而是对原告方进行多方面误导,使达成的数额远远低于应得的合法数额,显然其调解的立场偏袒被告医院,丧失了中立性,从而做出了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且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所谓调解书,攸县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违反了《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事实和理由均充分说明了被告医院和攸县人民联合调解委员会均采取了欺骗手段,导致了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形下,由于重大误解而被迫与被告医院签订了该显失公平的处理协议。故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第73条,《侵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变更协议书的赔偿约定为:赔偿原告亲属死亡因获得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37745元,扣除已经履行支付部分15万元,实际请求额为387745元,敬请判决如所请!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5月13日

 

附赔偿项目请求

死亡赔偿金:20年×16566元= 331320元

丧葬费:5000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18年×11825元/2=106425元

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合计:537745元

其中已经支付15万元,下差387745元  

 

 

                          三    经过调解再次获赔5万元

该案及经诉讼后,主审法官给予本案已经政法委主持,人民调解委会组织调解且已经兑现赔偿款等综合情况,再次组织诉讼双方进行调解, 受害方再次获得5万元整。

以上内容由董清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清华律师咨询。
董清华律师
董清华律师
帮助过 994人好评:1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长沙市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大厦1栋A座2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清华
  • 执业律所: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302*********84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株洲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大厦1栋A座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