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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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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来源:张爱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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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

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人,不承担责任。

39条:限制名师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任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析:

以上法律明确了学校承担的基于监护制度下临时监护人的责任。而是因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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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爱兰
  • 执业律所: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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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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