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却分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处理有重要意义,涉及规则原则和责任比例,因此,界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界定机动车的概念和内涵应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为准,合理确定补充性的标准,以便在司法实务中更加准确的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范围。一下三个方面是基本的判定标准
1、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一般不包括履带式电动车在内,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的规定,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不认为是机动车,超过这个标准的的手扶拖拉机、牵引挂车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属于机动车。
2、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不属于机动车。设计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3、禁止上路行驶的农用车一般不属于机动车,但能够上道路行驶,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农用车则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