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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14 浏览量: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上诉人沓***人与被上诉人谭***人(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谭**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非常清楚。现根据本案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主张违约金或利息缺乏理据

1、本案诉争欠款不是借款,上诉人要求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利息在借贷中才发生,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本案诉争的欠款因买卖而起,其法律关系属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因此上诉人方主张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

2、本案诉争欠款也无约定违约金。上诉人在一审举示的证据——《法定人授权谭**代表工地欠款分期还材料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无约定违约金。至于被上诉人罗**在前所立的欠据,虽然有约定计付利息,但上诉人在接受《协议》后,所有的欠据原件交回立据人罗**收执。这一事实表明上诉人放弃要求对欠款计付利息或违约金的要求。被上诉人罗**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双方经协商,债权人(上诉人)同意放弃利息”也可印证上诉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计付利息或违约金的事实。

3、本案也不存在法律规定支付利息或违约金的情形。上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为法律依据,主张支付欠款利息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欠款是买卖合同引起的债务,而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上述规定不适用本案。

4、被上诉人罗**的承诺不能约束被上诉人谭**。即使被上诉人罗**曾经有承诺支付利息或违约金,而且承诺有效,该承诺也只能约束被上诉人罗**,而不能约束被上诉人谭**。因为该承诺未经被上诉人谭**的签字认可。

二、《协议》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保证担保合同

1、无论从协议名称,还是从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均可认定是委托代理合同。《协议》具有明确的合同名称,单从合同名称即可判断该协议为委托代理合同。被代理人为协议中的特定主体,即本案被上诉人罗定市**检测有限公司、罗定市**维修厂(经营者罗*军),代理人为被上诉人谭**。委托代理事项为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对工地欠款进行分期还款。

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是被上诉人谭**接受被上诉人罗定市**检测有限公司、罗定市**维修厂(经营者罗*军)的委托,在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内按其指示对上诉人进行还款。被上诉人谭**只是代理还款行为的执行者。该协议中,被上诉人谭**并无约定作为该协议欠款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承诺在债务人未能还款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从本案其他相关事实也可印证协议是委托代理合同。被上诉人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2009**日,罗定市**检测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代理人)为被上诉人谭**,委托事项和权限很明确,“一般委托,只委托依法协商及签订公司分期偿还材料款协议,债务由公司承担分期偿还”。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次二审法庭调查时,也明确承认收到该委托书(见原二审庭审笔录第*页倒数第*行至第*页第*行);这一事实,也可以印证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保证担保合同。

本案被上诉人罗**、罗定市**检测有限公司、罗定市**维修厂(经营者罗*军)在一审庭审时均多次明确表示,罗定市**检测有限公司、罗定市**维修厂(经营者罗*军)一直与被上诉人谭**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只是委托谭**代理支付欠款,而从来没有要求被上诉人谭**为罗**的欠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

3、《协议》不存在被上诉人谭**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中“…欠款人则按(罗**)工地实欠实计为实,保证还清欠款…”,是欠款人罗**表示“保证还清欠款”而并非被上诉人谭**“保证还清欠款”;被上诉人谭**是以“代表‘还欠款人’”的名义签字,即以“还欠款人”的代理人名义签字;而“还欠款人”就是授权人,即被上诉人罗定市**检测有限公司、罗定市**维修厂(经营者罗*军)。如是被上诉人谭**提供保证担保,那么被上诉人谭**应该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在协议中有明确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上诉人谭**明确愿意担保,也绝无需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授权。

三、《协议》是附条件的代理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协议中“…还款日期由谭**自有(**夜总会与**办证学校)开业日开始计算(无论开业生意盈负要按日期还款)…”属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只有**夜总会与**办证学校开业之日才开始代理还款,未开业前被上诉人谭**并无代理还款的义务。当然,被上诉人谭**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提前代理还款,但他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谭**提前代理还款。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谭**曾经自愿提前代理还款**元而否定该协议是附条件的代理合同。

四、上诉人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谭**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1、被上诉人谭**作为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法由被代理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该法律规定,代理人履行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即由被上诉人罗定市**检测有限公司、罗*军(罗定市**维修厂经营者)和罗强承担。被上诉人谭**作为代理人,无需对经授权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被上诉人谭**只是买卖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是买卖合同履行辅助人。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买卖而起,因此本案的案由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卖合同关系(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个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被上诉人谭**只是第三人,属买卖合同履行辅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被上诉人谭**是否履行代理还款,也是由被代理人(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协议》属内部委托代理合同,对内有约束力(只对委托人与代理人有约束力),而对外无约束力。在《协议》中,上诉人不是该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无权依协议要求被上诉人谭**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依合同约定主张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不是该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自然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谭**履行还款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公正合理。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并予采纳。谢谢!

被上诉人谭**的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彭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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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谭**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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