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波律师

冯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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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行政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所引发的纠纷 剖析拆迁安置房屋的归属

来源:冯建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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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系被告继母

被告:张某

案由: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父亲(已故)系父亲是夫妻关系,二人均属再婚,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0年,住所地为石家庄某城中村。2008年,夫妻二人所居住的房屋,随着石家庄三年大变样的推进,进行了城中村改造,被告父亲以北拆迁户户主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协议,拆迁后,安置3套回迁房,旧房评估款20万元。签订协议后,原告和被继承人就协议中的3套房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其中的两套归被告所有,另外一套归被继承人所有,瞒着被告,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并就该协议书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9年被继承人因病去世,原告与被告就安置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形成本案诉争。

       案件审理过程:原告主张,拆迁安置的3套房屋由两套属个人财产,另外一套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被告认为《公证书》无效,安置房屋不在遗产范围之列。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依据相关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具体如下:

      

一、关于原告要求确认两套房屋归其所有

(一)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权属登记是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的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行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因此,进行权属登记是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定程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确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定机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在本案当中,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产权归属关系于法无据。

(二)被告不适格。原告之所以主张两套房屋归其所有,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协议书》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两套房屋归原告所有。依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来对抗第三人。该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即便是原告主张合同债权也只能向合同的相对人,即被继承人主张。而在本案当中,原告却向双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张某主张两套房屋的所有权,毫无道理,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本案的案由是继承纠纷,所要解决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的确认和分割问题。原告自己也认为这两套房屋归其所有,不是孙金祥的遗产。既然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就和本案的审理没有关系,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该项诉求不应列入本案的审理范围。

二、关于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另外一套房屋

原告之所以认为另外一套房屋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理由是她曾经和孙金祥约定,这套房屋归孙金祥所有,所以在孙金祥离世后自然就成了遗产。但是原告的这种逻辑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我国《物权法》实行的是物权法定原则,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对房屋所有权这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规定了严格的登记程序,依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未经依法登记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其次,依据《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是以“户”为单位,以宅基地为兑换标准,每户可以兑换三套高层住宅,是对户不对人。原告在起诉书中认为这三套高层住宅是安置给被继承人个人的,显然与事实不符。“户”是由家庭成员所组成,而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原因处在不断的变化当中,所以,享受分房福利的只能是在世的家庭成员。在被继承人生前,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尚未建成,根本无法涉及所有权归属和分割问题。依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而易见,原告与被继承人约定归被继承人所有的这套房屋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认定为遗产的。

三、关于原告要求对旧宅房屋的评估金额按法定继承

首先,原告称该旧宅房屋是其和被继承人在1995年共建,于事实不符。在199建房时,是由被告投资建设。该事实由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纠纷调解书》为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建房出资人的被告,对旧宅评估金额当然享有权利。因此,旧宅房屋的评估金额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此外,依据《拆迁兑房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该笔款项是有特定用途的,是用来置换高层住宅时结算差价,多退少补。这笔钱目前由居委会保管,不能提前支出,对此原告也是明知的。如果原告想分这笔钱的话,也应当向二十里铺居委会主张权利。被告并没有掌控这笔钱。

四、关于被告要求继承过渡费

过渡费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从过渡费的来源上看,是由村委会负责发放的;从用途上看,是对被拆迁户在过渡期内租房费用的补尝,受益主体是健在的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原告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过渡费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经过激励的法庭辩论,最后合议庭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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