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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同案审理

来源:洪振律师团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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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8月,冯某与韩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将其厂房设备承包给韩某,韩某支付一定的承包费。在签订合同之前,韩某为了顺利开张,够买了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堆放在在冯某的库房内。2008年7月左右,韩某曾“委托”冯某,并由韩某的员工马某陪同,在董某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原材料,董某出具“今收到冯某2万元”收条一张,交由马某并转给韩某。
     韩某与2008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承包合同并返还财产诉讼,要求返还存放在冯某处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要求冯某返还购料款2万元。
    【问题】
     1、承包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都包括哪些?
     2、韩某要求冯某返还4万元原材料与返还2万元购料款是否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3、假如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能不能在一起诉讼中同时解决韩某和冯某之间的返还财产纠纷?
    【观点】
     1、承包合同解除后,不管是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还是2万元的购料款,都是属于韩某的合法财产,韩某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解决返还财产的纠纷。
     2、承包合同解除后,虽然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以及2万元的购料款均属于韩某的合法财产,却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以同案解决。
    【笔者观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韩某与冯某之间的承包合同解除后,韩某请求冯某返还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是基于二者之间的签订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韩某请求冯某返还2万元的购料款则是基于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涉及案外人董某。很明显,承包合同与“委托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事实,那么基于承包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原材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委托合同”解除后返还2万元购料款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得同案解决。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同一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就是同一法律关系。严格地讲,承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返还财产义务应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比如发包方应返还收取的承包费,承包方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请求承担违约金。从本案来讲,基于双方达成的承包合意,承包方为了顺利开张必然要购买原材料存放与发包方处,承包方承包合同解除后,对原材料的返还义务可以纳入基于承包合同的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严格地讲,承包人请求返还原材料是基于承包方对原材料享有的所有权受侵害后的物权保护方法,可归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救济方式。
     然而,韩某与冯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却并不因为承包合同的存在有任何影响。首先,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技能、人品的信任,委托受托人代其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委托的合意,仅仅是委托人有委托的意思表示,受托人有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以授权委托书为成立委托关系的依据。与双方之间有无承包合同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本案中的“委托关系”也不能单说是一种委托关系,韩某在民事起诉中以及庭审过程中,均称其委托冯某购买原材料,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二者是委托关系。董某出具的“今收到冯某2万元”的收条却仅能表明冯某与董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便该借条由韩某持有,也不能证明韩某与冯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韩某以该借条为据起诉冯某,诉请法院判决冯某返还2万元购料款,并涉及案外人董某,是与承包合同完全不同的一个法律关系。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同一案件中仅能解决一个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同案审理。那么不同法律关系不得同案审理,是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并裁判,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要求另案起诉。本案中,一审法院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并案审理并作出裁判,对于韩某要求返还4万元原材料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因委托合同解除后应返还的2万元购料款则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韩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返还2万元购料款。二审法院则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要求另案起诉,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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