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业务法律指引
房屋租赁业务法律指引
根据笔者处理房屋租赁案例与法律问答,发现租赁双方对于法律的理解、租赁业务的风险、合同权利义务设定等存在很多不清晰、甚至错误的认识。为最大限度厘定各方业务,识别租赁业务可能存在的各种商业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及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形成本法律指引,供相关人士参考。(特别申明:本文件不能被解读为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为一般性的介绍资料,具体业务操作需要征询具体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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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1.4
1.5
1.6
1.7
房屋租赁业务中经常发生上述1.1、1.2两种情形,即使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规划许可证,往往因不熟悉相关业务,无法进行有效比对,对于超过规划许可证建筑物的识别可能就更困难。这种情况对于大型的商业租赁所产生的风险巨大,如承租人投入巨资装修,向他人支付大额转让费等,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方将承担重大损失。
本律师建议上述租赁业务一定要通过律师操作,通过前期房产状况的尽职调查、合同文件拟定等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保证租赁业务的顺利拓展。
另外,租赁合同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本律师认为:尽管房屋租赁登记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一些重大合同仍然建议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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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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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本律师提示:上述确定承租人的顺序对租赁各方利益影响巨大,实践业务中发生过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的情况下,出现第三方实际占有租赁房屋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最终引起各方诉讼。为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提前实地考察租赁的房屋,判断该房屋是否存在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同时,承租人与出租房及时到当地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如此,确保所租房屋不存在其他第三方诉争权利的可能。一些出租人为了避税不同意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不坚持登记,亦强烈建议到房管部门查询登记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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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租赁过程中,经常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在上述情况下下,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房赔偿损失。
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该房屋属于共有人,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所有权人或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则该房屋租赁属于无权处分,租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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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律师提示: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一般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属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损失;属承租人过错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饰装修损失,(3)属双方共同过错的,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责任分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人承担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更大。故重大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关注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否则,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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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2.1
6.2.2
6.2.3
6.2.4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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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2.1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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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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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1.1
9.1.2
律师解读:上述规定再次表明了解租赁物法律状态的重要意义,故建议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到房产管理部门了解该房产的状态,如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如存在,则需要评估租赁期限、抵押或拍卖可能可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等。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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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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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4
房屋租赁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租赁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调整,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商业房产租赁行为,一般各方发生争议,将严重影响各方权益。因此,如何充分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何通过合同条款有效界定各方关系,如何协助交易各方顺利完成租赁业务,都考验着律师专业素质及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