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日,一起刑事案件引起大家的关注,广州一村委会发生爆炸致5死5伤,那么爆炸罪怎么判刑处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广州一村委会发生爆炸致5死5伤,犯爆炸罪怎么判刑处罚

  3月22日10时许,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番禺警方接报后,迅速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胡某(男,59岁,广州市番禺区人)于当天上午携带可燃爆物质到该村一建筑物内并引燃,造成包括嫌疑人胡某在内的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目前,全部伤者已被送医院救治,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州一村委会发生爆炸致5死5伤,犯爆炸罪怎么判刑处罚  

  二、如何认定爆炸罪

  爆炸罪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

  本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2、本罪的行为方式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如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3、本罪的主观因素

  (1)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爆炸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此时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实都是可以的。不过要是过失导致爆炸,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话就不能再按照爆炸罪定罪处罚了。而在行为上面,爆炸罪分为了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其中积极的作为方式就包括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消极的话就是有义务防止爆炸发生,并且也有能力履行这样的义务,但实际却不履行从而导致保障的发生。

  三、爆炸罪的界限

  1、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

  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末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2、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这两类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3、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往往也会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毁损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其结果也没有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4、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爆炸罪,在客观方面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构成。例如,某县公社农场大队非法生产硝氨炸药。因设备陈旧,厂房也不符合炸药生产规定,又没有安全措施,该县公安局曾几次正式通知他们停止生产。但该大队拒不执行,继续生产,以致在生产中发生爆炸,造成六人当场被炸死、整个车间(十间房子)被夷为平地的严重后果。本案就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5、爆炸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的区分

  从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本法对此类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广州一村委会发生爆炸致5死5伤,犯爆炸罪怎么判刑处罚的相关知识。小编提醒,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定要遵守法律,不要做违法乱纪之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