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下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为了课堂教学、新闻报道不成立侵权。

 

 

具体内容

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一方面表现为肖像权人根据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专有权。权利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自我使用。权利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以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是合法使用,不受干涉。此外,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都构成对肖像使用专有权的侵害。

3、肖像许可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将肖像使用价值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肖像,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4、肖像利益维护权。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利用其肖像的,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可合理实施的行为。

 

常见问题

肖像权特点如下: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志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辨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