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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五)——户口条款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22 浏览量:0

       二手房特有的问题,房屋下面登记了原房东或其他人的户口,买方购房很多是为了小孩子学区,或者入住后渐渐的需要迁入户口,但是按照目前我国户籍政策,如果房屋内原有户口不迁出,买方是很难单独将户口迁入房屋单独立户的,作为金华房地产律师,我们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类似问题,这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需要向卖方了解房屋内落户情况,比如查看卖方户口簿原件,特殊地区可能还需要了解当地户籍办理政策。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添加户口条款,明确卖方保证出售房屋下不存在卖方及第三方户口,如果存在,必须在一个确定的期限内迁出。如果仅有这个约定还不够,为什么呢?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我们很难单独起诉迁移户口,如果卖方户口没有去处,让他怎么迁的,能迁户口也得有地方接收才行,因此,户口问题归公安机关户籍科室管理,法院没法处理,即使卖方明确了要迁出。

      那么我们怎么保证买方的权利呢?

      实务中最常见的方法是约定迁移户口违约金,可以明确逾期一日支付若干元的违约金,还可以强调买方购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子女上学,如果超过多少日卖方未能迁出户口,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导致过户税费均由卖方承担,导致的买方提前还贷增加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均由卖方承担,同时也可以在付款条款中增加部分尾款在户口迁出后若干日付清等,如此约定之后,一方面卖方不敢隐瞒户口迁移状况,另一方面会督促卖方尽快迁出户口。

      当然,在约定违约金时也要合理,比如逾期一天违约金百分之一的房款,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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