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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职业病如何维权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8-29 浏览量:6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比较多,但是劳动者真正维权的不多,因为职业病具有后发性,离职时可能没有发觉,若干时间后才发觉自己的身体有患职业病的可能,而且出现的疾病和工作似乎有一定的关联。不像事故伤害,发生了马上可以知晓,离职后也基本上一次性可以解决,主要原因在于对职业病的维权途径不熟悉。本文对职业病维权做一个简单的叙述,抛砖引玉。

职业病规定的比较全面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该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由劳动者或单位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不多,绝大部分要劳动者自己去主张,在怀疑自己患职业病时,去申请职业病诊断。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规章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二、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三、确定为职业病,按照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在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后,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去做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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