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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公司债券

来源:张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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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37-11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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