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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高空抛物——刑责可免、民责难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08 浏览量:0

一、案情回顾

5月31日,家住青岛市67岁老人韩英(化名)晚饭后散步至一处写字楼时,一包A3复印纸突然从天而降,韩英头部被砸中不幸身亡。警方描述,这包复印纸约有400张,足有8斤重。事发后当地警方连夜展开了调查,并于6月1日找到了实施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据其供述,当时自己在写字楼28层的某培训机构自习,临时起意,先从28层卫生间扔下一卷卫生纸,后又向楼下抛出一包A3复印纸。

6月9日,警方告知被害人家属,由于犯罪嫌疑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立案。而事发后,该未成年人及其家属从未露面,也没有道歉,只通过警方转达了支付3万元丧葬费的意愿,死者家属并未接受。目前该案已转为民事诉讼。

    

二、律师评析

  从刑事方面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建筑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触犯高空抛物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因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就不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了,而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抛下8斤重的复印纸砸中韩英致其死亡,应当依据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但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不负刑事责任,是否就意味着该未成年无需承担其他责任了呢?当然不是,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侵害韩英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本案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该未成年的监护人承担,如果该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则先在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补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韩英家属可以向该未成年及其监护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害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视情况而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案发的培训机构洗手间中,洗手池旁一米远处是两扇窗户,室内一侧架设了铁网,但是其中一扇窗户的中间部分留有一个宽约10厘米、长约30厘米的空当,办案人员尝试后发现,手可以自由伸出窗外。由此可见,该写字楼的物业服务企业很可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受害人韩英的家属可以向该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起侵权之诉,主张损害赔偿;并向物业服务机构主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律师建议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流血事件已屡见不鲜,为了遏制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行为,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如果一个人因高空抛物而被定罪量刑,那么在法律上,他就是有犯罪前科的人,所以需要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高空抛物罪的处罚乍一看好像并不重,但高空抛物仅仅是处罚最低的定性,如果高空抛物同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有可能构成处罚更重的其他罪名,比如说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成都律师建议您,在建筑物等高层物体上一定要管住手,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随便抛掷物品。

  另外,父母一定要教育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不要在高层往楼下乱扔东西,因为即使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无法逃避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无心之失,造成自己家庭和受害者家庭无法挽回的悲剧。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法律宣传委员会

2022年7月8日


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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