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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评:父亲掌掴制止4个月大婴儿哭闹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08 浏览量:0

一、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孩子的奶奶因有事外出,由作为孩子父亲的被告人自己在家照看4个月大的孩子。照看期间因孩子哭闹不止。但令人震惊的是,为制止孩子哭闹,被告人用右手举过头顶使劲连续扇了孩子左边脸部两下,又用右手捂住其嘴部,当孩子不再哭闹后将手松开;稍停片刻后孩子继续哭闹,被告人又用右手捂住孩子的嘴部,松手之后发现孩子的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四肢开始僵硬。被告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孩子因颅内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件分析

  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自己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刑事责任年龄及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已年满30岁,鉴定不存在精神疾病,符合法律定义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具备成年人该有的判断能力,能够清楚的认识到4个月大的婴儿完全不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抗打击能力,但是仍在看护孩子过程中因自己情绪冲动,采取了大力掌掴孩子脸部的行为,明显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婴儿因颅内出血不治身亡,故男子的掌掴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其次从是否故意及客观方面来看,给被告人定罪除了看他是否采取了伤害行为,还需要看他主观上的想法,结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和事后男子采取的补救措施,被告人不存在杀人的想法,所以不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针对被告人主张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引起实施的伤害行为不符合过失标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后,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本案中结合被告人存在事发后主动拨打120送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其妻子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三、案件总结

  案例中孩子只有4个月大,刚刚做父亲的张某嫌孩子哭闹,就掌掴致其死亡。对孩子随意打骂,也许可能教育出被驯服的“孝子”,却极容易超出界限,触犯法律,危害巨大。即便没有造成孩子伤亡的严重后果,也会让他们的身心受到重创,甚至带来一生都难以磨灭的负面影响。在此,成都律师建议大家:成年人的世界纵然有许多烦心事,但孩子不是出气筒,没有一种爱是需要斥诸暴力才能表达的!对待孩子应当给予尊重,给予宽容,更要给予耐心,言传身教,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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