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斌龙律师

潘斌龙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房屋赠与协议

来源:潘斌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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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赠与人):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乙方(受赠人):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 

  有效证件号码: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座落于北京市 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丘号为 ; 

  (三)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经济原因,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 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   双方定于 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身份证号码: 证件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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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斌龙
  • 执业律所: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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