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东律师

张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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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公司企业,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合肥公司法专业律师谈公司解散与清算(系列3)

来源:张伟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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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中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而公司清算案件则属于非讼案件,两个诉的种类截然不同。审判程序的不同,决定了两类案件不能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介入并监督:

    1、指定清算组成员;

    2、更换清算组成员;

    3、确认清算方案(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还可能涉及债务清偿方案的确认);

    4、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

    5、确认清算报告;

    6、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对于因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5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的人员下落不明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依法院的终结裁定,另行向法院诉请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股东则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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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警泰苑8幢1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伟东
  • 执业律所: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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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路警泰苑8幢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