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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不宜起诉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魏广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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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不宜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诉讼或者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其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对于离婚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领取调解书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显然不是“对方当事人”,其没有权利到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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