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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抢劫罪——小科普

来源:薛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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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罪名仍为抢劫罪)。事后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目的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可以肯定的是,为了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因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暴力行为直接进行财产的转移。通说认为,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再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理论上可称为抢劫杀人,成立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抢劫案件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问题是,杀人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备什么条件的,属于以暴力强取财物,认定为抢罪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杀人是压制被害人反抗、使被害人丧失财产的终极手段,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例如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一罪。但是,如果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刑期;抢劫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年刑期;

2)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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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传飞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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