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部分
来源:李海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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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
1、 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
在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
3、
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 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2、
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
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 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 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 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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